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農水臺中字第1148461835號
主旨:公告114年度第3批農田水利非事業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共1標,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1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標的物之土地標示、面積、使用分區、權利金底價及保證金金額等,詳如公告附表。
二、設定地上權用途:
(一)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土地。
(二)不得作為興建集合住宅之使用。
(三)不得於本標的基地進行地下室開挖。
(四)不得以本契約地上權設定抵押權。
(五)不得以本契約地上權辦理信託。
三、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於本處2樓會議室(地址:臺中市北區尊賢街11號)開標,歡迎到場觀標。當天如因天災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之同時間、地點開標。
四、投標資格: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但不得由二人(含)以上共同投標。
五、領取投標須知與投標須知附件:凡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4年7月22日上午8時30分止,自本處網站「全球資訊網(https://www.iatch.nat.gov.tw)/公告訊息/標租標售」項下公告網頁內點選領標連結,於連結之網頁內填寫領標人基本資料及連絡方式後電子領標,領取投標須知及其附件等,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六、投標單填寫與投標:
(一)投標人應依本須知第 6 條規定提出之相關文件內容,在投標單及投標人聲明書載明投標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加蓋印章;其為法人者,應載明法人名稱、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之代表人姓名、住址、登記文件字號,並加蓋印章。
(二)投標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書寫,例如: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並不得低於招標底價。
(三)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押標金之票據,連同本須知第 6 條規定提出之相關文件裝入本須知所附投標文件套封(附件4)內密封,並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上午8時30分前以掛號函件寄達「臺中英才郵局第198號信箱」,逾 時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投寄後不得申請撤回。
七、得標人之押標金於得標後依投標須知第13條規定辦理;其餘除有投標須知規定不予退還之情形者外,由未得標者於開標當日或次日(辦公時間內)持憑寄標單掛號收執,由招標機關驗明原投標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書或法人登記證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後,原票據無息退還。如委託他人代領,應出具前揭文件及委託書(所蓋印章應與投標單相同),受託人並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具據領回。
八、招標設定地上權土地之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係依臺中市政府或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政府機關網站公布之使用分區或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臺中市政府或主管機關、地政機關查詢,並請自行至現場勘查。
九、凡對本招標標的物有權利主張者,應於開標日5日前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至本處。逾期視為放棄一切權利,不予受理。
十、投標人對本須知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6月20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以書面向本處申請釋疑。
十一、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十二、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處公告欄公告者為準。
附表:
標號 |
土地標示 |
土地面積 |
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僅供參考) |
權利金底價 |
存續期間 |
保證金金額 |
備註 |
1 |
臺中市西屯區鑫港尾段195地號 | 452.32 |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
5,800,000 | 20年 | 5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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