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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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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與排水系統

灌溉排水系統區分與管理組織體系

一般農田的灌溉排水系統,大致可分為引水、導水、輸水、配水和排水等,其等級及管理範圍,依灌溉排水區域面積、水源水量、水路容量、地形地勢、灌溉制度和自然界線及其他地上物等而區分。至於管理體系亦因系統面積之大小,而有所差異。

一、灌溉系統區分及管理組織體系

說明:
(一)視水源獨立性,灌區範圍,渠道長短等劃分管理權責。
(二)如屬零星埤圳,灌區面積小且受限於某範圍時,由引水(水源)至給水路之管理均由灌溉工作站負責。
(三)如支、分線之灌溉受益面積廣,水路長度長,跨越二個灌溉工作站時,則劃分為水路工作站管理。
(四)同一等級或系統之水路,應歸屬同一單位之工作站管理。
灌溉系統指水源由導水路,經幹線、支線、分線、給水路抵達農田。其中水源及導水路屬於引水工程,幹線、支線、分線屬於輸水工程,給水路為配水工程。在管理組織體系中,水源及導水路由水源工作站管轄,幹線由水路工作站管轄,支線、分線、給水路由灌溉工作站管轄。

二、排水系統區分及管理組織體系

說明:
(一)視集水面積,流域範圍,排水路長度等劃分管理權責。
(二)農田水利會管理之對象係指農田排水。
(三)排水之分類可分:(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 農田排水:係指排除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 市區排水:排水路其集水面積平地部份及水路起訖點全在市(鎮)鄉、街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為市區排水。
  • 事業排水:係指排除事業使用後之廢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 區域排水:排水路其集水面積平地部份如有涵蓋部市(鎮)鄉、街都市計畫範圍,並承受雨水、污水者為區域排水。
  • 其他排水:係指排除不屬1至3之水。

(四)集水面積無市(鎮)鄉、街計畫者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範圍者,依下列原則來劃分排水分類:

  • 其集水面積內單一標的佔90%以上,餘10%各類面積係為分散者,仍為單標的排水;單標的集水面積未達90%者,列為區域排水。但其支線如一上述原則列為區域排水者,其幹線則應列為區域排水。
  • 集水面積超過一萬公頃以上者列為區域排水。

(五)不同排水分類之排水設施維護管理機關或事業負責人,依台灣省排水設施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如下:

  • 農田排水:為農田水利會或其他灌溉事業人。
  • 市區排水:為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 事業排水:
    • 工業區為工業區管理機構。
    • 工廠或礦廠為工廠代表人或礦業主持人。
    • 發電為發電蓄水人。

排水系統指農田中的灌溉剩餘水經小排、中排、大排、幹排排入河海。在管理組織體系中,小排、中排由灌溉工作站管轄,大排、幹排由水路工作站管轄。

最後更新日期: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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