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
競價購買農田水利設施照舊使用私人土地投標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農水臺中字第1158461671號
主旨:公告115年度競價購買農田水利設施照舊使用私人土地,臺中市后里區舊圳段92、100、101、102、103、445、448及460地號共8筆土地,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農業部農田水利署115年3月30日農水管字第1158005057號函。
公告事項:
一、競價購買農田水利設施使用私人土地清單詳如附表。
| 項次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地段 | 地號 |
使用分區 |
使用類別 | 登記面積(平方公尺) |
115年度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
固定標價(元) | 備 註 |
| 1 | 臺中市 | 后里區 | 舊圳 | 92 | 特定農業區 | 農牧用地 | 1599.36 | 4,900 | 照舊使用面積×公告現值×30% | 購買土地範圍以水利設施本體為原則,並依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面積為實際購買成交面積 |
| 2 | 臺中市 | 后里區 | 舊圳 | 100 | 特定農業區 | 農牧用地 | 2772.2 | 4,900 | 同上 | 同上 |
| 3 | 臺中市 | 后里區 | 舊圳 | 101 | 特定農業區 | 農牧用地 | 2271.03 | 4,900 | 同上 | 同上 |
| 4 | 臺中市 | 后里區 | 舊圳 | 102 | 特定農業區 | 農牧用地 | 1469.81 | 4,900 | 同上 | 同上 |
| 5 | 臺中市 | 后里區 | 舊圳 | 103 | 特定農業區 | 農牧用地 | 2337.18 | 4,900 | 同上 | 同上 |
| 6 | 臺中市 | 后里區 | 舊圳 | 445 | 特定農業區 | 農牧用地 | 2410 | 4,900 | 同上 | 同上 |
| 7 | 臺中市 | 后里區 | 舊圳 | 448 | 特定農業區 | 農牧用地 | 657.6 | 4,900 | 同上 | 同上 |
| 8 | 臺中市 | 后里區 | 舊圳 | 460 | 特定農業區 | 農牧用地 | 1137.09 | 4,900 | 同上 | 同上 |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於本處2樓會議室(地址:臺中市北區尊賢街11號)當眾開標,開標當日僅依投標文件內容等進行書件審查,不進行決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停止上班,則順延至第一個恢復上班日上午9時30分同地點開標。
三、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5年6月23日止,在辦公時間內至本處服務台領取投標須知、標單、外標封、公同共有人聯合投標書表、競價購買農田水利設施照舊使用投標人暨土地使用情形切結書、委託書、疑議書、異議書、土地買賣私契範本、土地買賣公契範本等,或逕自網址https://www.iatch.nat.gov.tw下載使用,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四、投標土地之限制:投標人之土地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查有經機關徵收或協議價購資料,尚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
(二)有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國防事業、社會住宅、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或其他等穿越土地或設定地上權且有於土地登記簿註記。
(三)有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
(四)簽訂耕地三七五減租租賃契約。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不能辦理移轉之土地。
(六)投標土地仍有其他第三人所有或占有之地上物者(公有建物或農田水利設施除外)。
五、投標方法:
(一)單獨所有:土地權屬為1人單獨所有時,由其單獨投標。
(二)多人持分:權屬為分別共有之多人持分土地,持分土地皆可辦理投標。
土地權屬為公同共有者,應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文件後,始得辦理投標。
(三)公有土地持分:投標標的內有公有土地持分者,該持分部分無須檢附同意文件。
(四)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者,應於辦妥繼承登記後,方可投標;土地如已辦理信託登記者,以受託人為投標人,惟應檢附信託契約,依契約規定辦理。
六、備齊所需文件
(一)投標人身分證明文件:
1.投標人成年自然人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2.投標人如未成年者,應檢附投標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身分證影印本。
3.投標人為公司行號者,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表證明(影印本)。
4.投標人為其他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法人代表人資格證明(影印本)。
(二)投標土地如已辦理信託登記者,應以受託人為投標人,並另檢附信託契約。
(三)印鑑證明(投標人標單日期前1個月內所申請)。
(四)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包含各該權利範圍持分相關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等)。(投標人標單日期前1個月內申請)。
(五)標單、切結書、並視個案情形檢附公同共有人聯合投標書或委託書。
七、投標注意事項:
(一)每1筆標單限填寫1筆土地,每1外標封1筆土地投標。
(二)外標封黏貼於不透明信封上,填上姓名及土地坐落資料。標單及所需文件放入信封後,密封封口並於封口處加蓋印鑑章。
(三)投標人以郵遞方式,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臺中民權路郵局第455號信箱」。開啟信箱時間:115年6月23日(星期二)上午8時30分,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由投標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四)投標文件送達後,除法令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土地所有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亦不得更改投標文件內容且投標人就同一標的投標逾2標封以上,均視為無效標。
(五)標封、投標文件有塗改者,應於塗改處用印(同印鑑章),其有未用印或印文無法辨視者,視為不合格標。
八、決標:
(一)投標人經書審合格者,須與本處一同至現場勘查確認投標土地現況是否合於規定,於後續辦理土地複丈、分割、確認面積,始能得標。
(二)土地所有權人投標文件合於規定,且標單標價(即投標百分比)符合固定標價(使用面積之土地公告現值之30%),依土地所有權人投標之先後順序,辦理標購至採購金額用罄為止。
(三)如本年度預算,無法採購最後一筆土地之投標人持分者,投標人得考量改列下次計畫優先辦理對象。
(四)土地所有權人切結事項,經查與事實不符者,本處得撤銷決標。
(五)本決標結案後,將張貼於本處公告欄並於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及本處網站公告,不另行通知。
九、其他事項詳投標須知。
十、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處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
十一、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