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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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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水路處理

無農田水利功能或設施廢止作業處理(廢水路)原則

農田水利署管理處為配合地政,對於管理上已無負農田灌溉排水功能之水路須切實加強清查,依照作業流程邀集地方機關審認無農田水利功能之後,率定為非屬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或無農田水利功能。

法令依據

農田水利法
第 5 條
1、主管機關應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加以管理維護,並公告之;其變更、廢止時,亦同。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
2.前項農田水利設施範圍之劃設基準、管理維護、變更或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7 條
1、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之:
 一、農田水利設施新建、變更或部分毀損、滅失、拆除。
 二、地形、地貌或其他地理環境之改變。
 三、配合水利、地政或其他法令規定。
2、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已無農田水利設施,或不再具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3、依前項規定廢止前,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有其他使用功能者,由主管機關檢具清冊移由其他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作業流程
最後更新日期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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