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農水臺中字第 1158461126號
主旨:公告標售115年度第1批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共1宗,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標售不動產之標示、面積、土地使用分區、標售底價、投標保證金金額及備註,詳如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於本處2樓會議室(地址:臺中市北區尊賢街11號)當眾開標。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事由,停止上班,則順延至第一個恢復上班日上午9時30分同地點開標。
三、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一)凡法律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購置不動產之國內外公、私法人、自然人、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及其他得為權利主體者,均得參加投標。
(二)外國人民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或其他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且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未開放不動產業前,禁止陸資投標為住宅及大樓之開發或經營。
(三)公告標售之不動產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時,得參與投標之私法人必須為該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四)有意投標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5年2月4日止,在辦公時間內至本處服務台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投標專用標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或逕自網址https://www.iatch.nat.gov.tw下載使用,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寫,郵遞投標。
四、投標人依下列方式密封投標單函件後,以郵遞方式,用掛號函件於開啟信箱前寄達臺中民權路郵局第455號信箱。開啟信箱時間:115年2月5日(星期四)上午8時30分,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由投標人逕洽郵局辦理原件退還:
(一)投標人自備內、外信封,將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裝入內信封密封後,填寫投標專用標封黏貼於內信封上,裝入外信封密封;或單一信封裝入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後密封。
(二)每一內信封以裝單一標號投標單及投標保證金票據為限。
(三)外信封及單一信封無須黏貼投標專用標封或填寫標號,得註明「投標函件」字樣。
投標人一經投標後,不得撤標或更改;得標後僅得以其為得標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
五、標售房地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係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書、政府機關網站公布之使用分區或地政事務所所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地籍資料,請投標人自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查詢,並請逕至現場參觀不動產現況。
六、凡對本標售標的物有權利主張者,最遲應於開標日前一日上班時間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送至本處。逾期始提出者,不予受理。
七、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依本處所限期限內逕向指定銀行一次繳清。屆期未繳清價款者,買賣契約關係不待本處解除即消滅,得標人繳納之投標保證金沒收,且不得主張對標售之不動產有任何權利。
八、得標人於繳清全部價款後,以標的物現況交予得標人,不辦理點交。
九、其他事項詳投標須知。
十、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以本處公告(布)欄公告者為準。。
十一、附註:
附表:
| 標號 | 段別 | 地號 | 面 積(㎡) | 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
標售底價(元)
|
投標保證金(元) | 備註 |
|---|---|---|---|---|---|---|---|
| 1 | 臺中市東勢區保民段 | 782-1地號 | 251.73 | 乙種工業區 | 9,772,159 | 978,000 |
1.雜草地。 2.標的物依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公開標售,鄰接地臺中市東勢區保民段776、779、783及1214地號等4筆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